蔡鍔絕非《〈中華民國憲法史案〉總序》的作者——與曾業英先生商榷(七)先讀為快

5月
30
2020


分類:人文
作者:朱萱靜


江祁談史
摘 要:1916年1月28日《貴州公報》上連載一篇《蔡松波先生〈中華民國憲法史案〉總序》的文章,曾業英據此認定此文系蔡鍔所作。然而,大量史實證明,此文的作者是李根源,而非蔡鍔。
蔡鍔(1882-1916),字松坡,號擊椎生
七、從蔡鍔作序的格式看,蔡鍔不可能是《總序》的作者
眾所周知,序言為寫在書或詩文前的交待性文字,屬介紹性說明文,主要說明此書(文)寫作的目的、經過、介紹作者,簡評作品等。序言可由作者自己寫,也可請他人,尤其是自己的好友、師長、領導或名人撰寫。如屬後者,應有其作者的署名。
蔡鍔經常為自己的著作或應請為他人的著作作序,但蔡鍔都是嚴格遵守序言的寫作格式要求,署上自己的名字。例如,早在1901年蔡鍔於其以劫火仙為筆名的的譯作《支那現勢論》的「序」後,有「辛丑二月,劫火仙序於日本東京」的字樣。1911年在其《曾胡治兵語錄》的 「序」後,有「宣統三年夏,邵陽蔡鍔識於昆明」
等字樣。1915年在其《軍事計劃》的「緒論」之後,署有「邵陽蔡鍔識」。至於應請為他人的著作作序,蔡鍔更加慎重。例如,1914年,蔡鍔為周家樹的《古兵家學說輯要》所作的序後,署有「民國三年孟冬,蔡鍔序於京邸」。1916年9月,蔡鍔為梁啓超的《盾鼻集》所作的序後,署有「中華民國五年九月初九日,門人邵陽蔡鍔謹序」。(詳見下二圖)同月,蔡鍔為《梁啓超函牘》所作的跋後,亦署有「蔡鍔識」。

然而,我們從《總序》中,看不到有蔡鍔的署名。這與蔡鍔作序的格式和習慣不相符。即便如曾文所言,1914年「在國內處於袁世凱高壓統治下,無論是作序人自己還是作為負有保護作序人責任的該書纂輯者李根源皆認為不便透露作者姓名」,那麼,到了1932年,對於中國近代第一位享受國葬典禮尊榮的護國元勛,又是自己的老領導、老戰友的蔡鍔,李根源在編《曲石文錄》,並將其題名由《總序》改為《後序》(此序原在文末)之時,還認為有「不便透露作者姓名」的必要嗎?
所以,從蔡鍔作序的格式和習慣來看,蔡鍔也絕不可能為《總序》的作者。

《中華民國憲法史案》編者李根源
結 論
綜合以上從時空、情理、邏輯、文字和內容、李根源當時的處境、當時蔡鍔與李根源的關係以及蔡鍔作序的格式等七個方面的深入分析,現可得出以下結論:
《〈中華民國憲法史案〉總序》的作者是李根源本人,絕不可能是蔡鍔!《社會科學輯刊》2018年第2期上刊登的曾業英先生《蔡鍔一篇鮮為人知的軼文及其價值——〈中華民國憲法史案〉總序作者辨》一文根據1916年1月28日起《貴州公報》上連載的一篇題為《蔡松波先生〈中華民國憲法史案〉總序》的文章,竟人云亦云,張冠李戴,認定此文系蔡鍔於「1914年1月30日」為此時「因參加反袁『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的李根源」所編《中華民國憲法史案
》一書所作之序,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失誤,亟應以適當方式予以糾正,以免對蔡鍔和李根源的研究造成不良影響。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不能不深刻地認識到,對於歷史研究者來說,研究歷史固然應當重視史料,但由於種種原因,一些史料也存在虛假不實、真偽難辨的情況。所以,每一個嚴謹的歷史研究者對於這些史料,絕不能盲目相信,必須時刻保持幾分清醒和謹慎,對之進行審慎辨析,多方求證,考辨其真偽之後,再作出正確的判斷,決定取捨,否則,就很有可能墜入人云亦云,以訛傳訛的錯誤之中,給歷史研究帶來極為不良的影響。(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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