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違章建築

9月
06
2020


分類:人文
作者:方白真


北京凱諾拆遷律師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進行建設所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違章建築有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兩種:
所謂程序違建,是指建築物的建造沒有總體上違反城市規劃。但建造者沒有依照一定的程序申請建築許可。
所謂實質違建,是指建築物已經違反了城市規劃,無法通過程序的補正使其成為合法的建築,從法律文意理解,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設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行政機關在處理違章建築時,應區分實質違章和形式違章。
一,違章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方面的公法性規範,更符合違章建築的本來含義,也符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只有先行通過行政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理。人民法院僅能對其進行監督,而不能取代行政機關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和處理。
二,違章建築不能適用《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事實行為成就取得所有權,有觀點認為事實行為是否成就,主要是事實判斷問題,而建築物是否違法,主要是價值判斷問題,二者性質不同,判斷標準各異,違章建築雖然違反公法性規範,但建造人仍能自建造行為完成之時取得所有權,不過,因為建造人未經批准即擅自建造,相關行政機關可依據相關法定規範,對違章建築作出拆除乃至沒收的決定,從而使建造人失去所有權,此為物權受到公法限制必然結果,但這並不意味著違章建築從一開始就沒有所有權,在被拆除或者沒收之前,建造人的所有權人應獲得法律的保護,即可作為交易的客體,也可成為侵權法保護的對象。

儘管持該觀點者將建造人在建造建築物時,必須取得相應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為前提,但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違章建築人如依建造而取得所有權,且並非以審批為生效要件,意味著根據《城市規劃法》第64條規定,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與法無據,乃至構成對於所有權人的侵害,與立法精神相悖;
其次,從物權法第30條字面意思理解。意味著排除違章建築的適用,最後對於違章建築適用物權法占有保護制度予以物權保護,更為妥當。
在我國違章建築不僅包括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基礎上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構造物,也包括建築和其他構造物全部或者部分不符合規劃的要求,對違章建築一概不予保護,不利於定紛止爭,維護正常的財產秩序,違章建築本身體現了一種利益,是個人的動產和勞務結合在一起,雖然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但對於公民所享有的財產之外的利益,在法律上也應該受到保護。
另外某個建築物或構築物是否為違章建築,需要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認可,任何人不能替代有關國家機關作出判斷,即使已經有國家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作出拆除決定之前,任何人不能隨意拆除或者破壞他人的違章建築,在某些情況下,違章建築人可以通過補辦手續的方法,從而取得合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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